搖搖娛、抓抓樂,快樂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搖搖娛、抓抓樂,快樂娛樂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暑假期間,機動遊樂設施業者常會在超市、小吃店、雜貨店、診所、藥局等騎樓或門口擺設兒童投幣式電動搖搖馬(車)、抓娃娃機、電子遊戲機等機動遊樂設施供民眾玩耍使用,因該等設施具有娛樂性質,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業者如有擺設上述娛樂設施,雖然台數不多、營業額低,但仍應依娛樂稅法規定向該處或所轄分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經查獲後,除補徵其漏繳稅額外,尚須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