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房屋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房屋買賣契稅申報,應自買賣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當您現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即應以簽約日起算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訂約日如為104年8月4日,應自8月4日起算,至9月2日前應辦理申報手續。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是以應儘早如實申報,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