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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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課徵田賦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林先生所有A土地原課徵地價稅,如屬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2015/08/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