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業商號登記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營業商號登記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沙鹿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將要在一樓辦理公司營業登記,其坐落土地是否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稅法規定才得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對於符合前半段設籍規定卻設有公司行號營業的房屋之土地,如果僅為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其餘為自用住宅使用者,仍可向土地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部分土地面積改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比例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目前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最低級距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差距五倍之多,如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可節省不少支出。依稅法規定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則當年即可享受優惠稅率,如在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須等到次年才可以享用此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