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如何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如何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近來接獲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房地合一稅(即所得稅)何者?

 

  該分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換言之,2年內銷售房地,應適用何種稅目規定?應視銷售時點而言,即若於104年以前出售,則應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5年以後出售,則適用房地合一(即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 廖金足,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8)

更新日期:2015/07/3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