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申請放棄免稅者,得溯及既往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申請放棄免稅者,得溯及既往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如未依同法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有按各期進項稅額之多寡以交互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之情形者,可即刻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填具並申請,如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後,得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更新日期:2015/07/2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