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地價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地價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自用住宅用地無論買賣或因直系親屬間贈與或繼承取得,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不同,上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如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本(104)年9月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等到105年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請把握時間,以節省荷包。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