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雖然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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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雖然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臺中訊)陳君來電諮詢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致遷出或未設於該地,是否可繼續享有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陳君,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沒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