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配偶或子女,即使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仍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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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配偶或子女,即使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仍應報繳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欲將房屋贈與給配偶或子女,如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是否仍需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特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 ,凡是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課徵的稅捐,故民眾欲將房屋贈與給配偶或子女時,應由受贈的配偶或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其稅額之計算為房屋現值的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地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