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小吃店提供卡拉OK設備讓客人使用,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小吃店常為了增加營業收入,提供卡拉OK設備讓客人使用;但是業者並不知道,提供卡拉OK設備讓客人使用,是娛樂稅法所規定之課徵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稅捐處說明,近來有業者被檢舉漏繳娛樂稅,前來說明時,特別強調並未收費,誤以為未額外收費就不須課徵娛樂稅,為釐清這錯誤觀念,稅捐處特別強調,提供娛樂設施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稅捐處呼籲,附設卡拉OK之餐飲小吃店,應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07-7410141分機272、279,本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