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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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

夫妻一方死亡,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夫妻離婚,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7/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