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電子契約 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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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電子契約 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隨著電子交易普及,以電子化所簽訂之契約日趨增加,該等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法律效果,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令示,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得標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納稅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並完成銷花,或向該處或轄屬分處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該處或轄屬分處核准後,採彙總繳納方式總繳,或經核准後可自行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開立繳款書繳納。

該處呼籲,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是否已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未繳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更新日期:2015/07/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