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如拍定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於同年度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如拍定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於同年度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張先生詢問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次依同法第31條規定,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舉例來說,假設法院拍賣土地之拍定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而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0元,稅捐稽徵機關係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核計土地增值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為8,000元,也就是說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拍定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於同年度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反之,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