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可申撤銷部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退還溢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可申撤銷部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退還溢繳稅款!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陳先生詢問最近申報移轉一筆土地給兒子,後來決定移轉的持分要減少,詢問是否可以撤回部分土地現值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移轉,可辦理撤銷部分之土地現值申報,並另由雙方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其現值申報,仍應准按原申報日期核實認定,以免影響納稅人之權益,如土地增值稅已經繳納,應就其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一併退還。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業已登記完竣後撤回部分移轉,應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並不得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