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享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享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經核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張先生所有房屋原供兒子居住並設籍於該戶,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亦經核准,現因兒子結婚遷出戶籍,雖實際仍有其他子女居住該戶但未設籍,張先生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仍應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需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超過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有任何疑義,請撥免費電話: 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