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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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最近公告之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並建議民眾如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稅額巨大,不方便以印花稅票實貼於憑證上時,可逕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則可免去貼花、銷花之不便。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2015/07/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