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與訴願申請期限起算日的算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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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與訴願申請期限起算日的算法不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雖然都是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按「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是從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

舉例說明如下:甲於104年4月20日接獲104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4年5月31日),那麼申請復查是從6月1日起算30日,末日為6月30日,甲於104年6月30日申請復查,程序符合法令規定,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4年9月20日,連同復查決書於104年8月10日送達給甲,則甲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4年9月9日(即104年8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但甲誤以為申請期限的起算日與復查相同以繳款書改訂後繳期限截止日次日起算,所以遲至104年10月20日才提起訴願,因已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不受理,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提出復查或訴願時應注意二者申請期限起算日的算法不同,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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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7/2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