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所有車輛如確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使用,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監護人所有車輛如確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使用,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姪女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無駕照,受其監護,同一戶籍,得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自104年1月1日起,修法後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汽缸總排氣量2400CC免徵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有關供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原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汽量」等條件限制,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修正身障者免稅條件,改採「限額免稅」及「限縮親屬親等」。惟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可能非身心障礙者二親等內親屬,其所有車輛雖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修法後卻無法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已於近期放寬解釋,准予適用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以符民情。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接408至411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