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止使用了,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嗎?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停止使用了,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嗎?

有民眾詢問自家的車輛停放在家裡未使用,並沒行駛在道路上,可否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經辦妥停用登記的車輛,才可以免繳納該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如果,沒有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停止使用登記者,即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民眾的車輛有停用情形時,記得一定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登記,才可以免繳納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也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已經辦理停用登記之車輛,就不能再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含路邊停車格),如果被查獲有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的情形,除了會對該停稅車輛的車主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因此,對於停用的車輛嗣後要恢復使用時,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復駛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4至60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12。

更新日期:2015/07/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