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不用或棄置的車輛,是否已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暫時不用或棄置的車輛,是否已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將不使用的車輛放在住家附近巷口或馬路邊,就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請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按時繳稅;自用車、機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於每年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下期於每年10月份開徵。另車輛請定期驗車,如已遭吊銷、註銷牌照,亦請儘速至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以免遭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7/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