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公設未完竣前徵收田賦要件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行耕作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耕地為限,徵收田賦(目前停徵)。係指都市計畫前屬農業用地,經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使用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仍供自行耕作或依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始有其適用。因此,都市計畫前非屬農業用地或非依上開規定農業使用或閒置未使用,及公共設施已完竣者,均不屬徵收田賦範圍,應課徵地價稅。
該局同時指出,原符合上開徵收田賦之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經改課地價稅後,如恢復供作自行耕作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作農業使用者,可於當年申請改課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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