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按期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以免遭連續處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滯欠牌照稅,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會處以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
;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時,會再連續處以0.6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車輛滯欠牌照稅,應於繳清稅款或向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核准分期繳納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連續處罰。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淑惠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0
更新日期:2015/07/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