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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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未被徵收前移轉,也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均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民眾如有符合前項條件,請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項證明,才有免稅優惠。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07/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