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期間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仍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務局並表示,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移轉給配偶,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