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徵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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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徵免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兩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稅務局提醒您: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向本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稅務局呼籲:業經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如果您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2015/07/1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