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適用要件為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適用要件為何?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可向原出售土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必須在2年內。

二、出售及重購土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三、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四、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

五、出售與重購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登記同一人名義;另外,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係先購買土地,則重購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就必須已設籍在出售土地坐落房屋上,若遲至出售前才將戶籍遷入,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因此,想要節稅的民眾,請注意戶籍遷入的時間點。如對於重購退稅還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