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之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面積變更等情事,應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之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面積變更等情事,應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需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用地為該局104年地價稅清查重點項目之一,對於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如已遷出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之房屋,或是房屋已營業、出租供他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要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依規定一次補徵短漏課之應納稅款,嗣後如有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時,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應於9月22日前提出,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民眾如對地價稅課稅仍有疑問,歡迎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該局所屬各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