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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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依法處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持中獎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兌獎,因營業人疏忽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而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營業人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二、三聯式統一發票之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載明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係屬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之事項,倘有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情事,因屬行為罰,只要有此種情形,最低罰鍰金額就是新臺幣1,500元,該分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注意,切勿因忙碌或疏忽漏未依規定辦理而導致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300

更新日期:2015/07/1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