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可視為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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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可視為1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已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個人所有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如已辦理建物合併及門牌併編,並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合併房屋稅籍,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者,則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