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非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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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非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滯納金性質為怠金,屬行政執行方式之一種,係以強制收取該金額而使之心生負擔,為督促繳納義務人按時履行繳納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所以滯納金非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使用牌照稅為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車輛所有人未於滯納期滿前繳納該稅款,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被稽徵機關裁罰一倍以下之罰鍰,雖該稅款於查獲後裁罰前已繳清並繳納滯納金,亦不涉及一行為行不二罰原則。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後段免再加徵滯納金規定,已繳納之滯納金稽徵機關會另案辦理退還。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3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7/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