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計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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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計徵土增稅

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如在信託期間死亡,其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本(104)年7月1日公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二、增訂委託人藉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適用該項規定。 三、增訂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上開修正規定。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前開條文施行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之課稅規定,將使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更臻合理及公平。另對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應可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被排除適用。 如有土地增值稅問題,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2、305-306洽詢。

更新日期:2015/07/13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