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取得禁止處分車輛繳清欠稅費即可過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5/07/13 回上頁友善列印 拍定取得禁止處分車輛繳清欠稅費即可過戶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拍定取得禁止處分車輛,在繳清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等相關稅費後,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到原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所(站)辦理過戶,並一併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或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轉562更新日期:2015/07/13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