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憑證而具有二種以上性質,印花稅節稅小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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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憑證而具有二種以上性質,印花稅節稅小撇步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合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承攬工程合約中如同時包含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該契約書即為具二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規定應以合約總金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1貼用印花。但若立約時就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分別訂約,則安裝所需設備之採購合約不論金額大小,可適用買賣動產契據統按每件新台幣12元貼花,另安裝工程承攬契據再按工程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可省下不少稅額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若承攬合約或附具之價目明細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或「稅費內含」等字樣),或將安裝工程價款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工程造價淨額貼用印花,也可省下不少稅額哦。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5/07/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