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朴子市侯小姐問: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發現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且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可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申辦,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5/07/0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