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時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收到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該怎麼辦?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因此,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務局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補發的稅單交由稅務局查明處理;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確認繳納之銀行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稅務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如您對欠稅案件之執行有須瞭解事項,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