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得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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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得提起行政救濟!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1030404418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教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且該行政處分會以雙掛號等方式依法送達,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該禁止處分(或設定權利)書不服,應繕具訴願書、連同該禁止處分(設定權利)書影印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文到翌日起30日內,地方稅經由稅務局向直轄市(縣)政府提訴願、國稅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維護自己權益。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服務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作詳盡說明。

更新日期:2015/07/0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