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省去再次申報房屋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省去再次申報房屋使用情形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因不知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致房屋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常造成徴納雙方爭議。因此,民眾於新購房屋時,如房地仍供自用者,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無出租、營業,且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房屋,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省去再次申報房屋使用情形。 此外,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修正,在契稅申報者附聯內,增修超過戶數限制放棄他處原適用自住稅率房屋選項供申報人勾選填寫,請民眾在申報契稅時,善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有任何不明瞭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0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