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拆除或焚燬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稅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遇拆除或焚燬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稅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遇拆除或焚燬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即可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若逾期提出申請,除非納稅人能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才能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份起免徵。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2015/07/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