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並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但土地重劃後才規定地價的土地,並不適用此項優惠。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重劃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應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移轉者為限,所以如果土地重劃前並未規定地價,並不符合重劃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果土地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且重劃前已規定地價,記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劃減徵,以免錯失相關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