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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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之稅率計算稅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所稱之契據,是指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時所訂立之契約書。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持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不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可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承辦員:廖美女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9

更新日期:2015/07/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