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退稅無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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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退稅無次數之限制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新買的土地地價如有超過賣出的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以申請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買土地地價的金額,並且現行土地稅法規定並無申請次數的限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曾經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持有該筆土地屆滿5年後,如有再換屋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hangtax.gov.tw),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3

更新日期:2015/07/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