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佃農取得土地仍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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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佃農取得土地仍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租佃雙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所定,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而就佃農取得土地部分,因涉及出租人與佃農間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故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該移轉土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該地如非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則應依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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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