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已延長為10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無論先出售2年內重購(先售後購)或先購買2年內再出售(先購後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法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即1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2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3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請求權時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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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