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符合規定,可准按自住之住家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房屋符合規定,可准按自住之住家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今年房屋稅開徵期間,基隆市稅務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信託房屋可否申請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局表示103年6月4日立法院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中住家用房屋按自住與非自住分別課以不同稅率,且由各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以基隆市為例,自住房屋稅稅率為1.2%,非自住則為1.5%。

該局說明,受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但委託人與受益人如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住家用房屋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房屋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住家房屋合計三戶以內者,即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2015/07/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