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判決確定,勝訴之賣方可單獨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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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確定,勝訴之賣方可單獨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間發布最新的解釋令,倘房屋買賣有糾紛,買方不願報繳契稅時,賣方只要取得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證明,則可由勝訴之賣方單獨申請代敗訴之買方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契稅條例規定,買賣房屋之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目前實務上有發生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買方不願報繳契稅導致無法辦理登記過戶之情形,針對此一現象財政部發布最新的行政命令,如該敗訴之當事人未協同辦理,勝訴之賣方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敗訴之買方者,基於契稅申報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准該勝訴之賣方代敗訴之買方申報及繳納契稅,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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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7/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