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日針對媒體報導重大欠稅案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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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日針對媒體報導重大欠稅案件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督促行政執行機關迅速執行欠稅案件,以避免納稅義務人之納稅義務陷於永懸不決狀態,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增訂第4項及第5項稅捐執行期間之規定;嗣考量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至遲將於101年3月5日因不得再執行而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稅款,相對於誠實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爰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該條文第5項,將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其中屬欠稅金額達新臺幣(以下)50萬元以上者、或經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確定者、或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
財政部針對曾雅妮叔叔擔任負責人之茂橘、茂裕公司欠稅案件,說明本案移送執行期間長達13年,該部北區國稅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共同合作積極追查欠稅,並曾對負責人拘提管收3個月,嗣該案逾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的徵收期間,依法不得再行徵收,爰予註銷稅款。
至於輿情反映欠稅提起行政救濟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全案確定後始移送行政執行,錯失欠稅徵起時效部分,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欠繳稅捐案件之稅捐保全,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各稅捐稽徵機關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包括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對於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此外,欠稅達法定金額以上者,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以確保稅捐債權,並利行政執行機關後續之強制執行。自99年迄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上開稅捐保全措施徵起之稅捐達264億餘元。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欠稅清理向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多年來該部均與法務部建立聯繫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加強聯繫及合作,除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分署運用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確實行蹤送行政執行分署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分署拘提管收欠稅人。此外,該部與法務部共同訂定「強化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追查具體措施」,就滯欠稅款累計1,000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及具指標性意義等重大欠稅執行案件,透過資料蒐集查證、適時召開會議及定期通報等方式密切合作,並對執行期間將於1年內屆滿者優先辦理,截至103年12月31日已徵起80.77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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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7/0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