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裁罰參考表修正加重處罰,對修正前發生之案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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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裁罰參考表修正加重處罰,對修正前發生之案件不適用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變更,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變更前應裁處而未裁處及已裁處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不適用之。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對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財政部訂有裁罰參考表,並視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及稽徵實務需要,適時檢討。又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因該規定就裁罰參考表不利變更時之適用,並未規範,故有釋明的必要,以利徵納雙方遵循。依上開規定,新修正之裁罰參考表若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始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若新修正之裁罰參考表係對納稅義務人為「不利」之變更,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並考量裁罰參考表實質上亦構成處罰整體法規範之一部,該部爰釋明對於變更前應裁處而未裁處及已裁處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尚無該變更後(不利)裁罰參考表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下,裁罰參考表規定某違章漏稅行為於102年12月31日前係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03年1月1日財政部修正裁罰參考表,改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屬裁罰參考表不利之變更。某地方稅務局於103年6月查獲A公司100年有該違章漏稅行為,該局於裁處時,應依「103年1月1日修正前」裁罰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尚無103年1月1日修正後(即裁處時)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規定之適用。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使用該局免付費電話總局 0800-396969;亦可逕洽違章審理承辦員03-9325101轉152。  

更新日期:2015/07/03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