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是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益出租人」是誰?

(臺中訊) 104年房屋稅繳款書出現1種新的使用情形:自住或公益出租,所以偶有民眾詢問什麼是公益出租人?如何成為公益出租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增訂第2項,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稅務局指出,本市核定公益出租人之機關為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民眾如有符合資格者可洽該單位辦理並取得核定函後,再向稅務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7/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