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變更或喪失,自不合免稅條件之日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變更或喪失,自不合免稅條件之日恢復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果免稅條件沒有變動,不用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但是如果有改變用途、轉讓或免稅條件變更,致不合免稅要件時,將自不合免稅要件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免稅的車輛,都會建檔列管,並且定期與戶政、社會局及監理機關資料交查或辦理實地訪查,如有發現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例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未重新鑑定、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已非同一戶籍、親屬關係消滅、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註記遷出、身心障礙原因消滅、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規定的情況,都將取消免稅並補徵稅款。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06/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