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劉小姐詢問,公司將召開股東會,並贈送股東紀念品,其購買紀念品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營業人倘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06/3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